请警惕这些“坑”!
2018苍南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近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消保委精选公布了十一个消费维权案例,旨在以典型案例,提升市民维权意识。参考他人前车之鉴,保护钱包不要“中招”,才能放心购物,安心消费,快来看看吧!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1)
【案例简介】2017年3月上旬,消费者李女士购买了位于龙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房屋一套,开发商通知李女士修改合同,要求将房屋产权由“住宅”更改为“商铺”。李女士坚决不同意,当即向苍南县消保委龙港分会投诉。
【处理结果】2018年3月15日,苍南县消保委龙港分会在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通过“金牌调解团队”以及龙港新闻媒体的共同努力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调解,将调解协议提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李女士最终拿回了60余万元的购房款。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2)
【案例简介】2018年4月份,消费者宋某某发现在苍南县灵溪镇某保健品店购买的阿胶桨、阿胶属过期产品,当即向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投诉。通过消费者提供的实物、票据等证据,发现该店出售的阿胶桨过期4个月,阿胶整整过期1年多4个月。
【处理结果】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接到投诉后,迅速启动“诉转案”处理程序。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实地检查,查获过期鲜人参汁、免疫白蛋白、阿胶糕、冬虫夏草等保健品共计11盒,经调解,消费者依法获一赔十,共计2000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简介】2018年7月初,当事人苍南县某某母婴用品商行从苍南县某某副食品商行(另案处理)分别以95元/包、75元/包价格购进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与(美国)宝洁公司注册商标“pampers”(商标注册证第1413546号)、“幚寳適”(商标注册证第236233号)近似的“panmerbaos”商标及香港幚寳藡(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幚寳藡”字样的纸尿裤48包、学步裤32包,而后在其开设在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某某号的苍南县某某母婴用品商行分别以100/包、90元/包价格对外销售,期间共销售标注“panmerbaos”商标及企业名称中“幚寳藡”字样的纸尿裤30包,销售额3000元;学步裤14包,销售额1260元,合计销售额4260元。
【处理结果】该行为于2018年9月14日被县市监局龙港分局依法查获。上述物品经(美国)宝洁公司授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为非(美国)宝洁公司授权销售,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于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县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苍南县某某母婴用品商行责令停止销售。
虚假宣传销售医疗器械案
【案例简介】2018年4月26日始,苍南县某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在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巴曹社区某某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销售由武汉康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KX-9000型电位治疗仪。当事人苍南县某医疗器械经营部通过免费体验吸引顾客、在顾客体验过程以讲课方式、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宣传牌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使用KX-9000型电位治疗仪具有治疗“神经、呼吸、骨骼、消化等系统疾病、肩周炎、颈椎病、背痛、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腿关节痛等慢性疼痛;头晕、失眠、便秘、眼睛模糊、耳鸣、泌尿系统症状等疲劳综合征;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疾病”、具有“净化血液、调节神经、调节平衡、抗衰老”等功效。实际上KX-9000型电位治疗仪适用范围为:失眠、便秘、腰腿痛、头痛等神经功能性疾病的康复理疗和日常保健。当事人对电位治疗仪的功能进行夸大宣传,以此引起消费者误解,属于对商品用途的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
【处理结果】该行为于2018年5月3日被县市监局龙港分局依法查获。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 规定,属于对商品功能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商业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 人苍南县某某医疗器械经 营部处以罚款500000元。
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例简介】当事人苍南县某某纸绳有限公司为了能博取消费者的关注、增加交易机会,于2018年6月份始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苍南县某某纸绳有限公司介绍页面中、虚假标称生产该产品的设备先后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年销售纸绳手挽达3亿只、环保纸绳达2000吨等信息。经查实:苍南县某某纸绳有限公司尚未取得上述产品的专利号、无法证明该公司年销售纸绳手挽达3亿只、环保纸绳达2000吨的内容。
【处理结果】其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和广告使用数据不真实的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县市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明知为违法食品提供经营场所案
【案例简介】2017年9月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某某街的苍南县某某水产冷藏有限公司的冷库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冷库存放无标签标示的冷冻肉制品7吨余,货值金额40余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合法检验检疫证照,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后续调查过程中,县市监局将货主黄某移送公安处理,2018年5月10日,对苍南县某某水产冷藏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0000元。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案例简介】2018年2月2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灵溪某某水产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发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海之蓝紫菜”10880包。经查,当事人为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销售时间,将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县市监局对当事人处以58000元的罚款。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案例简介】2018年4月1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某某路的苍南某某口腔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医院营业场所综合诊疗室内发现有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等过期医疗器械,过期器械未与未过期医疗器械进行区分,部分医疗器械还摆放在操作台面上,与正常器械混合使用。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医疗器械采取扣押措施。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县市监局对该医院处以3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医院定期对院内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发现近效期的医疗器械要及时清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使用不合格电梯案
【案例简介】2018年6月1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某某电梯维保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维保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在规定时间内维保;2.维保记录时间与实际维保时间不符。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规定,属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无证生产食品包装袋案
【案例简介】苍南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根据市局“亮剑2号”行动部署,在网络批发销售平台上对本地生产的产品进行搜索,发现苍南县某某塑膜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批发网平台上宣传该其生产的cpp薄膜可用于食品包装袋。2018年10月14日,稽查大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薄膜产品,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发现有cpp薄膜共计1500kg,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该公司在网站上宣传页面的截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承认该cpp薄膜是用于食品包装袋,且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涉嫌无证生产,县市监局现场扣押上述产品,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食品用cpp薄膜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12日,货值12000元。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1500kg无证生产的食品用薄膜,并处人民币罚款15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生产不合格皮凉鞋案
【案例简介】2018年初,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某某鞋厂进行执法抽样,该厂生产的皮凉鞋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结论为“耐折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2018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向生产企业苍南县某某鞋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明,该鞋厂共生产了300双男士皮凉鞋,并将以该款不合格皮凉鞋充当合格品销售给某皮凉鞋网络销售公司,货值共计126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属于初犯且在二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因而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32000元。
南京路特软件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